自治区金融办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实现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自治区金融办的工作职能和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金融办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规定
三、自治区金融办全体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甘当公仆,依法行政,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四、自治区金融办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全体工作人员要勤奋学习,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勤政廉政,一心为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自治区金融办领导成员包括
自治区金融办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厅级干部
六、自治区金融办实行主任负责制
自治区金融办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其他领导成员在主任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和主任委托交办的工作
七、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自治区金融办主任会议、自治区金融办办务会议
自治区金融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金融办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主任出差离邕期间,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为主持自治区金融办的工作
八、自治区金融办各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的工作,并直接向主任和分管领导负责
副处长协助处主要负责人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第1页共8页工勤人员在处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越级请示、汇报
第三章工作安排布局九、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处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同时,各处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十、自治区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