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颁布日期】20xx-05-31【实施日期】20xx-07-0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规范、指导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财政垫付
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一)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
(二)缴费费率: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
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
8%;二类行业1
2%;三类行业1
5%(行业分类见附表)
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为鼓励用人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年度内的工伤事故率、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适度调整下一年度的缴费费率,浮动费率最低为50%,最高为150%
浮动费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1日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征缴办法: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并将征缴数据通过信息交换网络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工伤保险基金上解与拨付(一)每月3日前,各级地税部门应将上月征收到的工伤保险费全额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本办法实施时,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预拨2个月的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