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责任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等规定,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事故调查的要求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除法律对事故调查处理有特殊规定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要求授权或委托本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组长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由本级政府负责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
对于影响较大或者事故调查存在重大疏漏的一般事故,在经地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地州市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期限需要延期的,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向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调查期限
二、事故调查程序的要求5
事故发生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
经批准后,立即函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要求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按照类别的不同,火灾、道路交通、农机、铁路路外事故有关物证、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以消防、交警、农机、铁路部门提供的材料为主,事故调查组主要以搜集相关证照、管理制度等材料为主
上述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应立即着手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做笔录
做询问笔录时,对可能涉及行政处分的人员采用监察机关执法文书,其他人员采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三、事故性质的认定7
在工矿商贸事故(煤矿事故除外)定性中,禁止使用第1页共22页“意外事故”等非规范性术语
凡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须在事故调查组讨论后,形成初步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州市安全监管局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核准,以核准的意见为准
凡不进行核准的,事故指标计入事故发生地
事故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