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XX省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本市海域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XX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海域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海岸工程建设等活动及向本市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
沿海拆船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XX省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并采取有利于海域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海域环境功能区,确定海域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中,应当遵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开展跨部门的协作,采取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第六条市和沿海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的工作
天津港务监督部门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天津港港区水域的监视
XX省港航监督部门对天津港以外的市属地方XX县区域内的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港区水域的监视
天津渔政渔港监督部门对渔港水域内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域的监视
市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