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与规制:审判权让位于鉴定权之现状金华XX县区人民法院(本文荣获XX市法院系统第二十届暨法官协会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20XX-3-30论文提要
法官精通于法律,但不可能知晓也没有必要知晓所有社会各方面的知识
在一般情况下,法官能够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社会阅历、专业知识或者他人的技能和知识对某些事实做出合理的判断
但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及分工的专业越加细化,法官对越来越多的事实无法凭借自己的能力来判断,不得不求助于鉴定人
于是面临的困境是——法官求助于鉴定人时,将审判权让位于鉴定权,鉴定人成为实质的裁判者
为解开审判权让位于鉴定权之迷底,对为何会形成审判权让位于鉴定权之现状、对获得正当鉴定结论的障碍、走出审判权让位于鉴定权的误区作了深入探讨,从而提出把好鉴定过程的监督关、把好鉴定程序的公开关、把好司法技术审核关、把好鉴定结论质证关等“七关”的审判权对鉴定权的合理规制,为促进司法鉴定公正,确保审判质量作了有益探讨
(全文共6537字)法院可以保证使用法律的正确性、保证遵守法定程序,但对涉及到科学或专门技术时,法官却不能保证他认定事实的准确性,也就不能保证他所做的判决是公正的”[1]
法官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社会阅历、专业知识或者他人的技能和知识对某些事实做出合理的判断
但随着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专业化分工愈来愈细,法官对越来越多的事实无法凭借自己的能力来判断,只能借助于专业技术手段来查明,法官不得不求助于专业人员,求助于鉴定人,却又面临一个现实的困境:如何来判断鉴定人所做出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的客观科学
如何来保证案件的判决公正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2],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鉴定结论与其他第1页共9页证据在证明同一事实时,具有比其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