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监督党委主要负责人用人权的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在一个地方的领导班子和全面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而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全部领导行为中,用人行为又占有比较突出的位置
党委主要负责人能否正确行使用人权,能否做到用好的作风选人,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到一个地区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由此影响到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因此,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委主要负责的人用人权,保证其正确行使用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党委主要负责人在用人上的基本权力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依据党的组织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领导班子的一员,其用人权蕴于党委集体权力之中,不能独立于集体权力之外
但由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处在各种工作社会矛盾的焦点上,既要统揽全局又要协调各方,在班子中处于主导地位,担负着重大责任,依据党的组织原则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赋予其相应的用人权,是其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
主要认为应具备以下几种权力:1、调整动议权
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干部整体性调整意向和原则
平时针对某些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责成组织部及相关部门考察、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建议
根据本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需要,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出班子成员的调整建议
2、方案审议权
对组织部门提出的选拔调整干部方案,在书记会议中,可以听取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拟提拔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等进行把关,把握提拔和调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3、提名推荐权
可以根据岗位需求和对干部了解掌握的情况,向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提名推荐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