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社区居委会意见为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范管理,提高构建和谐社区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3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规范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一)完善工作制度
在多年来社区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制度、社区居委会定期向居民代表会议述职制度、社区居委会学习工作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居务公开制度、离任审计制度以及社区“四会”(民情恳谈会、事务协调会、工作听证会、成效评议会)等制度,制定社区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制定社区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提高社区居委会自治和服务水平,确保社区工作有章可循
(二)明确工作时间
工作日按照正常上下班作息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定);午间和夜间实行值班制度,并公布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同时,实行节假日值班、轮休制度和上、下班错时制度
工作日实行考勤制度
对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和婚假、产假、丧假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评定工作勤勉的依据
婚假、探亲假等按照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挂牌管理
社区办公场所门口对外原则上只挂“社区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两块牌子
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的,也可在社区办公场所外挂牌
(四)加强印章管理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精神,社区居委会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大于4
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区第1页共4页(县、市)街道(乡、镇)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