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