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监察法中的检查制度和调查制度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前提好的行政监察环境可以促进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可以有利于行政监察措施的落实,可以极大的推动行政监察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反之,则会阻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
(1),行政监察的经济环境
在我国现行的政府体制中,行政监察部门接受双重领导,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这种领导模式让行政监察机构置于行政组织内部,行政监察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本级地方政府,这就严重影响了监察活动的正常开展
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政府和公务人员,但是由于监察机构经济的非独立性严重阻碍其正常开展工作
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问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支配和安排,这就为行政领导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进行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
(2),行政监察的政治环境
横向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为同级组织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监察活动的横向负责制,使监察活动必然要受到横向关系的干扰,使监察处置权淡化;种种“人情关”和“关系网”使监察人员举步维艰,进退唯谷;监察人员的横向组织结构使得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存在种种直接或间接的非组织关系
这些都是现行横向体制下监察人员的苦衷
同时,对于纵向领导来说,由于下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控制力不强,这更从侧面加深了横向领导的消极作用
(3),行政监察的社会环境我国非政府组织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
社会团体和个人是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因而,行政行为的对象的信息提供和积极参与是行政工作的以实现的有力保障
但是我们现在的群众的参与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