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怎样管辖
外地某施工企业在北京承揽项目时,施工单位职工将分揽的项目与在京老乡共同完成,结果老乡发生工伤事故
受伤害者向北京某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劳动行政部门也认定其为工伤
施工企业不服将劳动保障部门诉之法庭,结果法院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超越管辖范围,判定撤消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的理由并非认为受伤者与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认为施工企业注册地不在北京
因为依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配套文件规定,工伤认定实行企业法人注册地或工伤保险统筹地属地管辖,北京的劳动行政部门无权对该受伤人员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涉及的是工伤认定的管辖权
对于工伤认定的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地方都是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注册地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但也有个别地方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如重庆市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便产生了企业法人注册地和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都对工伤申请不予认定的情况,而且均有当地制定的地方规章做依据
一方面是谁认定谁就将承担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事故地劳动行政部门如果认定为工伤,而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是在企业注册地,工伤保险待遇也将由统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那么就会出现认定结果是否被当地劳动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认可的问题
例如,1999年北京的劳动行政部门曾经认定一例深圳企业驻京机构人员的工伤,后遭到深圳企业反对,称此人并非其职工
而驻京机构也改变态度,也不承担工伤责任,使此人的工伤认定失去意义
此后,北京才颁发了工伤认定实行法人注册地或工伤保险统筹地管辖的规定
日前,劳动行政部门因工伤认定的管辖权问题发生的诉讼案件也日渐突出
主要是由于工伤保险统筹全国不统一,各地实行工伤保险的统筹项目也不尽相同
一方面,工伤认定结果直接影响待遇支付,即基金的支出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未脱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监管、控制和影响,于是,基于严格控制基金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