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发〔2010〕7号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各类企业:现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为指导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提升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用工招聘(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4、利用本单位场所、单位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5、其他合法途径
(三)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工种、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设定歧视性条件
招聘信息中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制作书面说明材料,要求劳动者阅读后签字确认留存
用人单位可制作劳动者基本信息登记表格,由劳动者填写说明,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