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发〔2010〕7号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各类企业:现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为指导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提升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管理规范。一、用工招聘(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1、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2、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3、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4、利用本单位场所、单位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5、其他合法途径。(三)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招用人员简章应当明确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工种、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四)用人单位发布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设定歧视性条件。招聘信息中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可制作书面说明材料,要求劳动者阅读后签字确认留存。用人单位可制作劳动者基本信息登记表格,由劳动者填写说明,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九)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内容。(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十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十二)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十三)用人单位招用年满18—60周岁来青工作的台港澳人员,应持以下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外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1、用人单位聘用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说明聘用原因、职务、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还须加盖总公司公章)。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经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