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河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自治公约(20XX年4月8日郭家河居委会第一届居民委员会第三次居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领取结婚证后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持证生育。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除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福利待遇。第三条。鼓励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活动,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第四条。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居委会。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居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教培训,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第六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七条。积极参与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提高计生家庭发展能力,促进计生家庭和谐幸福。第八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20元。2、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上。3、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享受奖扶金960元。第1页共18页4、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324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2640元,或生育关怀抚慰金每人每年600元。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规定的普通高中时享受加10分的优先优惠政策。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7、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8、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9、政府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父母每人每年给予100元入口补贴,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多发120元出口补贴。10、为农村政策内双女结扎夫妻每人每年购买100元养老保险。1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的子女,考上国家一类重点大学的,居委会奖励现金2000元。1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居委会对留守子女确定专人帮教帮带。13、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年满80周岁以上病故的,居委会实行吊唁。14、对发展特色产业的计划生育家庭帮助其在金融部门协调贴息贷款,并协调流转土地的优先使用权。15、在农忙季节优先帮扶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16、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XX县区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并安排就业。第九条。对违反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法规处罚外,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对违反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第2页共18页的家庭,按照法规处罚外,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不按时参加康检,不按时寄回孕情报告单的对象依法处罚。第十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需村级出具证明、证件,使用村级公章的经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可以先不予办理,待按照计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再给予办理。第十一条。以同一个村民小组居住比较集中的15名相互信任的已婚育龄妇女为单位成立诚信计生群众自治互助小组,公开向乡计生、村委会承诺,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开展“诚信小组、诚信家庭标兵”评选活动,一年一表彰。诚信小组内如有一名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该组进行点批评,取消一切评先资格和乡、村提供的优惠政策,小组长写出书面检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