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去食堂途中摔伤能否算工伤案情简介赵某是某电子有限公司品管部员工
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每天7点30分至11点30分,13点至17点
公司经常会安排赵某晚上加班,加班时间为18点至21点
公司食堂提供工作午餐和晚餐
20xx年11月8日,公司照常通知赵某晚上需要加班
赵某于当日17点离开生产车间前往食堂吃晚饭
在前往食堂的途中不小心滑倒在地,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赵为右股骨髁上骨折
随后,公司向区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于20xx年12月30日做出认定结果,认定赵某于20xx年11月8日发生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赵某此次受伤属非工伤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
撤销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2
认定赵某受伤属于工伤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赵某是在17点打完下班考勤卡后,前往食堂吃饭的路途中摔伤
其受伤的时间、地点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其受伤的原因亦非履行工作职责
且其在前往食堂途中本身亦不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故不认定为工伤,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事故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下班之后至加班开始前的合理时间内
事故发生地点公司C栋103宿舍门口,位于厂区范围,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赵某用餐后仍需加班,用餐为劳动者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且在合理时间界限内,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判决由区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做出工伤认定
唐律律师点评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