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和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的实践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不断增多并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人民调解负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长期以来,调解员的工作报酬,根据情况由所在村(居)予以适当补贴,经费到位情况不容乐观,严重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影响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成为制约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
实行“以奖代补”工作机制,有利于激励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能够稳定调解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施办法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实行考核制
(一)考核范围考核范围为全市各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所属村、居、社区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
(二)计奖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根据难易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简易纠纷:经口头调解调解成功,在调委会有登记的;第二类,一般纠纷:经调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按司法部统一文书格式制作案卷的;第三类,疑难纠纷:经调委会调解调解成功并按要求规范格式文书,做到一案一卷归档的;(1)调委会以口头方式调解的简单的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并且按照要求登记的,每件奖励20元
(2)调委会受理调解的一般民间纠纷,调解成功并且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完成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制作的,每件奖励60元
(3)调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