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考勤摔成骨折法院判决认定工伤雨天路滑,刚进公司大门,王女士就摔了一跤,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
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公司方不服,近日告上了崇安法院
王女士是某服饰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整理车间工作,上班时间为8点至17点
公司平时得打卡考勤,打卡处在二楼楼梯口
去年6月的一天,王女士在早上7点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准备去二楼打卡,谁知在一楼大厅内,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被认定为工伤
“明明还未刷考勤卡,怎么算是已进入工作场所了呢
”对于人社局的认定,服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服饰公司认为,工作场所是在二楼和三楼,一楼属于公共通道,王女士受伤的地点是在一楼,受伤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仅是在上班途中,尚未到达二楼工作场所进行打卡
事发当天是阴雨天气,公司方已在公共通道内放置纸箱,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
“跌倒是因为她穿鞋不当,且当天她还在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了伤,骨折未必是这一跤摔的
王女士受的伤应由她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二楼车间,但从单位大门到一楼楼梯是员工到达日常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是日常工作场所的正常延伸
原告认为王女士在上班途中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伤,且跌倒是其穿鞋不当,仅系主观推测,在工伤认定程序及诉讼中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
故驳回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公司方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要去二楼打考勤卡必须经过一楼,事发当日,王女士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
服饰公司在一楼大厅内除了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