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具体操作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社会捐助;(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
(一)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0
8%,二类行业1
5%,三类行业2
5%;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R4754
D20xx)执行;(二)费率浮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定
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工伤抢救、申报等)、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性健康检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三)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四)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平均工资的3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