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时间篇一: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征询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那么。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征询题进展鉴别和推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那么的总称。第三条本通那么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恪守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恪守技术操作标准。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展鉴定,并对本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背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那么规定实行回避。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视。关于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关于有违背司法鉴定行业标准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治理和监视。司法鉴定人违背本通那么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好、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品种、数量、性状、保存情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那么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材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关于复杂、疑难或者特别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能够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展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处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关于鉴定材料不完好、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能够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觉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好、不充分或者获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处不合法或者违犯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那么或者相关鉴定技术标准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才能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展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处、与鉴定有关的根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第三章司法鉴定的施行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历的司法鉴定人进展鉴定。委托人有特别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能够从本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