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履行悬赏广告约定的给付酬金义务纠纷案「案情」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晋华在和平影院看电影,此时李珉与王家平(系往日同学)在其后几排的座位上同场观影
散场时,朱晋华将随身携带李绍华(朋友关系)委托其代办、内装河南洛阳机电公司价值80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寻包,即将该包带走并交给王家平进行保管
朱晋华离场之后,发现公文包遗失,经寻找未能找到
故此,朱晋华于1993年4月4日、5日在天津《今晚报》,4月7日在《天津日报》上相继刊登寻包启事,表示“重谢”和“必有重谢”
因寻包启事没有结果,李绍华自河南到津,又以其名义于1993年4月12日在天津《今晚报》上刊登内容相似的寻包启事,并将“重谢”变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李珉看到以李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刻告诉王家平,并委托王家平与李绍华联系
4月13日中午,王家平经用电话与李绍华联系,确定了交换公文包与酬金的具体细节
当日下午,双方在约定时间、地点交接时,发生争执
经公安机关解决未果
李珉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李绍华履行在广告中约定的义务,兑现报酬15000元
被告朱晋华辩称:丢失公文包后,通过《天津日报》、天津《今晚报》多次登寻包启事,考虑到只有在明确酬金具体数目情况下,才能与拾包者取得联系,所以才明确给付酬金15000元,其实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不同意支付15000元报酬
李绍华辩称:因第三人身为公安民警,应按包内提单、私人联系册等物品为线索寻找失主,或主动将遗失物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等待酬金,第三人王家平并未履行应尽职责,故不同意给付李珉酬金之要求
王家平述称:自己与李珉看电影,李珉拾到内装价值80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