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XX茶业商标侵权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住所地:xx省峨眉山市佛光东路。法定代表人唐先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少扉,xx天那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平,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xx驰信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xx省达县南外镇通川南路百林大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人丰实业,住所地:xx省xx市武侯区黉门街1号2单元24楼6号。法定代表人曹士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学德,xx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论道茶业,住所地:xx省xx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0号1幢21楼4号。法定代表人曹世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学德,xx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世龙,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xx论道茶业执行董事,住河北省景县留府乡苦水营村。委托代理人罗学德,xx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以下简称竹叶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人丰实业(以下简称人丰公司)、xx论道茶业(以下简称论道公司)、曹世龙进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竹叶青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少扉、何平,被上诉人人丰公司、论道公司、曹世龙委托代理人杜小东到庭参加诉讼。2008年12月29日,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20xx年3月27日,本案中止诉讼,20xx年5月11日,本案恢复诉讼。本案经本院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4日,竹叶青公司获准注册了第3264828号“论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茶叶代用品,其商标标识为被方框围绕的“论道”印刷体汉字。同时,竹叶青公司还享有“竹叶青”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商品,“竹叶青”商标于2006年6月1日被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著名商标。2004年,竹叶青公司开场在其消费、销售的茶叶商品上使用“论道”商标,并持续使用至今。其使用方式为:商品外包装盒的正面居中从左至右竖向陈列淡墨色行书繁体“论道”大字和红色小字体的“竹叶青”文字,左上部或右下部或者是包装盒背面标注有较小字体的“论道”商标;其包装盒的背面还用小字标明“质量等级:特级(至尊论道)”或“质量等级特级(论道)”以及“‘论道’、‘竹叶青’为竹叶青公司注册商标”字样。2004年-2006年期间,竹叶青公司共销售“论道”茶叶16.37万公斤,销售收入22855.4万元,上缴税费1905.739922万元,销售地域涉及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2006年期间,竹叶青公司还投入1740.4万元广告宣传费,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方式宣传“论道”商品,还以送展国际顶级私人物品展、赠送国内、国际知名人士的方式宣传“论道”商品。除部分宣传文字外,竹叶青公司的广告图片,多将“论道”(繁体、行书)加“竹叶青”(印刷体)的文字组合置于广告图片的明显位置。同时,竹叶青公司还提交了其公司及“论道”茶叶商品获得的行业协会、部门、单位授予的证书、奖状,以及国家、省市领导参观视察的照片。2006年4月19日,人丰公司注册了“论道.中国”、“论道.cn”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联络人为曹世龙。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一、案由确实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依照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本案中,竹叶青公司与人丰公司、论道公司、曹世龙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商标侵权,故本案案由确定为商标侵权纠纷。二、第3264828号商标是否为著名商标。著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确定一个商标是否著名应综合多方面要素衡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要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