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制度关于印发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有关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投资与项目管理,企业重组改制,产(股)权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参股企业决算报告,董事会报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为核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
报告事项应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七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
如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需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行实施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类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第六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按照《XX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要求规范编制
所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应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实行滚动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