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篇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置住房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点人民政府协助处理
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表扬条例》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助处理
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在总结各地和有关行业优待烈士遗属经历的根底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规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三是规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烈士子女报考一般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四是规定了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效劳
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烈士遗属从事个体运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运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规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