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拆迁补偿标准篇一: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治理方法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按照《江苏省土地治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立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施行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照依法治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那么,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立规划。第四条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治理工作。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治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治理工作。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方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治理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治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立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规划、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仍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应当撤回其行政行为。暂停期限内,公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可。第七条施行房屋拆迁应当遵照以下程序:(一)进展拆迁调查;(二)拆迁人向市、市(县)政府拆迁治理机构提出拆迁申请;(三)市、市(县)政府拆迁治理机构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展补偿安置;(六)施行房屋撤除。第八条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市(县)政府拆迁治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征地批准文件;(二)规划批准文件以及拆迁红线图;(三)拆迁施行方案;(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安置房、周转房落实情况。市、市(县)政府拆迁治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方式予以公布。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施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历的单位施行拆迁。第十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市(县)政府拆迁治理机构的监视。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搬迁期限、安置地点、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商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市(县)政府拆迁治理机构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方法(市政府2号令)第五章规定进展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按照本方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顿房屋拆迁的执行。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市、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迫拆迁,或者由房屋所在地市、市(县)政府拆迁治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拆迁。施行强迫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撤除房屋的有关事项,申请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第三章拆迂补偿和安置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获得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