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强化企业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本办法及《工作指引》主要开展下列工作:1、具体受理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负责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提交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或复审
2、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具体承办组织召开认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