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排污申报与污染事故管理制度[五篇材料]异常排污申报与污染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有效遏制企业环境异常排污和污染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异常排污申报管理第三条异常排污是指
生产中发生的超标排放、无组织排放、环保设施停运排污、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理不当、以及各种有害污染物严重跑冒、泄露、溢流等情况,影响环境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组织环境监督检查,现场处理各类环保问题,并按照《企业环境管理工作条例》赫本制度有关考核条款执行考核
第五条当生产单位因环保设备检修或因故处理能力不足,需要临时超标排污是,必须提前五天,有生产单位提出链式排污申请,并填报“临时排污申请单”,经安全环保处领导审核批准,签署审核意见后返回生产单位执行
第六条对环保设备、生产设备故障抢修,需排放污染物时,生产单位药剂师想安全环保处报告,提出排污要求,经安全环保处人员现场确认,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单位执行
未经安全环保处批准,不得擅自排放
第七条对于一次性排放量大,可能影响环境的,由安全环保处环保负责人向本地区环保局及时沟通和申报,净环保部门批准后,按环保局意见执行
第三章污染事故管理第八条各生产单位因操作失当、管理混乱或设备原因造成全称总排口超标或造成危及绿化、人身伤亡、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属于环境污染事故
第九条事故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修恢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经济损失,事故部门必须及时通报公司安全环保处主管领导,同时生产单位要配合公司环保负责人立即对事故组织调查,并填报“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报告事故原因、污染危害状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条造成厂内环境污染,绿化损害或总排扣超标,折算排污费一次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事故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第十一条造成厂外环境污染,绿化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受到影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