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以及收养老人协议书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以及收养老人协议书收养协议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被收养人的根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情况、现住址)第二条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第三条收养人的根本情况(写明晰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第四条送养人的根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2.说明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收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关系。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结合发布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施行方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的详细程序和方法。方法明确,但凡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按照本方法办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犯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根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详细姓名等内容。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详细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情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证明;⑤身份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情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宜于照顾儿童的特点。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情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才能、并对被收养人有严峻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觉察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别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中国收养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