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问责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度资金运作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对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含多种经营单位)、各部门在职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之情形,依照本制度予以问责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的标准
(一)重大项目投资在胜利石油管理局,是指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资本性支出和所有的对外投资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非安装设备购置、油气田勘探开发、境内外合资合作、境外投资等
在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上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二类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区域区带勘探项目、规定限额以上的产能建设项目、地面单项工程、系统配套项目、所有非生产性投资项目、股份公司单独确定的重点管理项目等
(二)大额度资金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金运作款项,主要包括预算内资金及各种专项资金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本制度问责:1、违反《胜利石油管理局资本性支出管理规定》,擅自对外投资的;2、违反决策程序,搞计划外项目,或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超投资严重的;3、发生重大质量或环境污染事故的;4、投资效益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5、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导致职工群众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6、不严格执行大额度资金审批制度,在资金预算编制、使用控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7、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