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制度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保护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用生物制品
卫生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或解除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的品种
第三条预防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根据卫生部委托,协助管理全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供应
经卫生部指定或批准的部门主管机构负责对本系统预防用生物制品实施统一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预防用生物制品逐级订购、分发和周转储存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和人员,必须使用由卫生防疫机构逐级分发或供应的预防用生物制品
预防用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研究、生产、质量控制、现场考核、推广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全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年度生产计划由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编制,报卫生部审批后执行
各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计划产量
第九条生产单位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按量完成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任务时,应及时报告卫生部
卫生部可委托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在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单位之间进行应急调整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对预防用生物制品留有储备,储备计划和种类由卫生部根据需要和储备金的情况下达,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负责安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