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企业商品管理制度前言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指导酒类批发经营者改进经营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在批发交易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批发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批发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gbl0343食用酒精gbl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oiv:1996)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酒类商品alcoholcommodities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其他含酒精饮品和食用酒精
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
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
2酒类商品批发alcoholcommoditieswholesale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技术条件4
1经营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批发许可等其他证明
2经营场地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