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篇一: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本学期,在老师们的联络与争取下,我们有时机到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通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收获良多。这种实践课方式和一般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我们真切地理解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培养我们对案件的分析才能,加强处理实际征询题的才能。一、案件根本领实及法律分析2010年8月11日,被告因贩卖伪造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泉州市工商治理局印章、居民身份证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丰泽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在罪名定性上,公诉人控诉被告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并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有买卖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有伪造的行为,故主张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只判处一罪。在量刑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老患病等证明,恳求法院从轻处分;公诉人认为尽管被告值得同情,但不能因此从轻刑罚。控辩双方就此征询题进展了较为剧烈的辩论。本人认为:1、按照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而购置并出售给别人,由于被告和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故不宜认定其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至于其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同理,无法证明被告有伪造行为,并不构成此罪名。2、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应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由于其与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一样严峻损害了证件、印章的公共信誉,故宜认定为本罪。关于其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尽管我国刑法没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罪这一罪名,但这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中,“证件”,是指有权制造的国家机关公布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而居民身份证正是这种证件,故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3、应认为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由于此罪是选择罪名,施行了一个或数个行为定一罪。4、鉴于被告罪犯情节细微,认罪态度良好,无犯罪前科,再加上父母需要其赡养,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二、庭审程序之考虑庭审的程序:首先,审讯长询征询被告人的根本情况,告知其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和如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纪律等义务。其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询征询被告人是否认可。公诉人、辩护人、法官依次向被告人发征询,对起诉书的内容逐项核实。再次,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的抓获通过,证人证言由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被告人及律师出示证据,然后由公诉人确认证据。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分,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办。最后,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审讯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审讯结果。以上程序尽管没有不合法之处,但仍有些不完善。一是被告人地位征询题。整个审讯过程中,审讯长、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都是坐着的,唯有被告人是站着的.这种不平等已经在方式上向人们宣告了被告人的地位低其别人一等,就应该站着接受审讯。这种根本的方式平等都做不到,那就更谈不上实现本质性的平等了。二是证人不出庭。这在法律理论上说意料之外的事情,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是情理之中的。尽管如此做保护了证人及其家人生命、财产的平安,但对法官理解案件真实情况产生极大的局限作用。三是择日宣判征询题。择日宣判尽管便于法官深思熟虑、对案件进展透彻的分析,但是对一些犯罪事实明晰情节简单的案件来说,采取这种宣判方式弊大于利,增加了诉讼本钱,降低了诉讼效率,稀释了庭审的普法教育、宣传作用。甚至,择日宣判会使法官在其间遭到言论压力或其他要素的干扰,不利于审判的独立进展。三、对本身的反省这次庭审除了带给我法律及详细制度上理性的考虑之外,另一方面也通过亲身观看法官审案,看到了一名法官应具备的素养及本人在诸多方面的欠缺。首先,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