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篇一:刑事法律实务—庭审观后感本学期,在老师们的联络与争取下,我们有时机到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旁听一起刑事案件
通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收获良多
这种实践课方式和一般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我们真切地理解我国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培养我们对案件的分析才能,加强处理实际征询题的才能
一、案件根本领实及法律分析2010年8月11日,被告因贩卖伪造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泉州市工商治理局印章、居民身份证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丰泽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在罪名定性上,公诉人控诉被告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并予以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有买卖的事实,而不能证明其有伪造的行为,故主张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只判处一罪
在量刑上,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老患病等证明,恳求法院从轻处分;公诉人认为尽管被告值得同情,但不能因此从轻刑罚
控辩双方就此征询题进展了较为剧烈的辩论
本人认为:1、按照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而购置并出售给别人,由于被告和伪造者并不成立共犯,故不宜认定其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至于其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同理,无法证明被告有伪造行为,并不构成此罪名
2、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应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由于其与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一样严峻损害了证件、印章的公共信誉,故宜认定为本罪
关于其买卖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尽管我国刑法没有买卖居民身份证罪这一罪名,但这并不代表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中,“证件”,是指有权制造的国家机关公布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而居民身份证正是这种证件,故被告成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