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平安治理条例政策篇一:校车平安治理方法山东省校车平安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95号)时间:2016-01-1316:0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山东省校车平安治理方法》已经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郭树清2016年1月12日山东省校车平安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平安治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按照国务院《校车平安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平安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装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效劳依次优先的原那么,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等要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内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同时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中选择适当的校车效劳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效劳。第五条校车平安治理应当遵照积极预防、依法治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那么,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效劳提供者、学校和家庭互相配合的治理方式。校车效劳提供者和装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平安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平安承担主体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平安。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建和谐的社会言论环境,广泛宣传交通平安知识,关注学生乘车平安。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赞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效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效劳提供者和装备校车的学校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校车效劳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方法另行制定。第七条县(市、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方便群众举报违犯校车平安治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治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校车治理机制第八条校车平安治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治理、分工负责的治理体制。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制定并施行与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校车效劳需求相习惯的校车效劳方案和财政补贴方案,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平安治理职责;建立校车平安监管体系,统筹协调校车平安治理工作中的严峻事项。第十条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治理部门制定学生乘车费用承担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平安治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条例》的规定,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平安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施行与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和校车效劳需求相习惯的校车效劳方案;(三)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催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平安治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平安治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平安教育,催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治理;(五)负责校车平安治理责任书备案治理工作,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情况以及校车需求,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治理档案,建立校车信息治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篇二:校车平安治理条例法律责任及处分规定校车平安治理条例法律责任及处分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消费、销售不符合校车平安国家标准的校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平安、产质量量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