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平安治理条例政策篇一:校车平安治理方法山东省校车平安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295号)时间:2016-01-1316:0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山东省校车平安治理方法》已经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6年1月12日山东省校车平安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平安治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按照国务院《校车平安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平安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装备统一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效劳依次优先的原那么,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情况等要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内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同时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应中选择适当的校车效劳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效劳
第五条校车平安治理应当遵照积极预防、依法治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那么,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效劳提供者、学校和家庭互相配合的治理方式
校车效劳提供者和装备校车的学校是校车平安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平安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平安
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营建和谐的社会言论环境,广泛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