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海事局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建设“阳光海事”践诺执法为民交通部海事局在去年确立了建设“交通海事、阳光海事、数字海事”的新发展目标,在全国海事系统引起强烈反响,广大海事职工纷纷展开热烈讨论并积极探索实践。其中“阳光海事”浓缩了海事事业的对外职能与形象,赋予了21世纪海事发展宏图的全新内涵,诠释了海事“执法为民,服务社会”的根本理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必将成为海事建设里程中的一个引航标。那么“阳光海事”是否有具体的标准。怎样建设“阳光海事”。本人在此谈一点粗浅想法。一、“阳光海事”的内涵“阳光海事”是以“公正、透明、文明、规范、廉洁、高效”为目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能,建设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海事。二、“阳光海事”的标准“阳光海事”是海事建设的目标,这个目标应该有明确具体的标准,而且这个不应是一成不变地,它应随着社会的进步、事业的发展不断向高层次推进。在笔者看来,在现阶段“阳光海事”应具备以下最低标准。1.机构设置职能明确。海事机构的设置应科学规范,部属海事机构与地方海事机构、上级海事机构与下级海事机构、海事机构内设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应清晰明确,不交叉重复。2.执法人员资格明确。实行海事执法人员资格考任制,没有取得执法人员资格的不得从事海事执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应亮明身份。3.权力利益彻底脱钩。在海事机构职权范围内,任何与海事机构有利益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应与海事机构彻底脱离关系。4.法制建设符合民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实行专家论证制度;重要的要实行听证制度,要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建立对听证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制定的法规规章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切实解决问题;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要定期进行评估、清理。5.行政决策科学民主。涉及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论证;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布或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对决策执行情况实行跟踪评估,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应相对稳定,不得朝令夕改。6.审批扎口执法统一。各级海事机构设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内部运转;设定一个执法部门在一个区域内实行统一综合执法,不重复交叉执法。7.办事程序规范有序。办事项目要有法律依据,明确应具备的条件、递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和格式文本,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告知办理结果并说明情况;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歧视他人;作出对相对人、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告知相对人、当事人,给予其陈述、申辩机会;作出决定后告知当事人,实行救济的途径;重大事项应组织听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应建立案卷,行政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应归档。8.信息公示全面真实。建立信息公示制度,明确信息公示范围、方式和时限。信息公示范围应包括。海事发展规划和目标;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政策和重大决策;海事机构设置、职能和设置依据;海事人员招录;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办事时限、办理结果;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重大事故、险情发生和处理情况;通航环境状况、通航秩序状况、安全形势状况;大风、能见度不良、大汛等重要安全信息;水工作业或活动、障碍物等不利于船舶安全航行的信息;接受外来信息(事故、险情、意见、建议和举报)的部门和方式等。信息公示的方式有。公报、报纸和杂志;网站;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海事机构主要办公地点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编印专用手册等。9.信息交流渠道畅通。建立征求意见制度,一是定期走访听取行政相对人、社会各界对海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在网站、办公场所设置意见箱或公布意见受理部门,鼓励社会各界对海事管理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建议,并将落实情况予以答复或说明;建立信访制度,在网站、办公场所设置举报箱和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群众对海事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是否廉政、行政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举报信息,并将查处情况予以答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