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市饮用水源陡河水库的水质,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使水质符合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和保护区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的水利、卫生防疫、计划、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公安、土地、乡镇企业、畜牧水产、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所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建立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与奖励的专项基金
基金的来源、使用与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章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监督、协调各部门对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二)组织水源保护的科研工作,总结、推广保护水源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三)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四)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参加竣工项目验收;(五)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并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