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姚宝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过错推定/分号/交叉适用内容提要: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在解决旧法问题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疑义
通过对新法两个分号的用法进行分析,前段与中段是并列关系,前两段与后段是交叉适用关系
应该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双方主观过错的不同情况,区分四种不同的情况适用新法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
另外,第76条第2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
解读新条文的难点在于对该项条文中两个分号所表示的句式结构的理解,本文将从文本分析的角度对该项条文进行系统解读,以求得应有的立法原意,并为《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的起草提供参考意见
一、新旧条文的对比分析(一)旧法的结构和存在的问题从结构上看,原第76条第1款第2项(以下简称“旧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规定用一个分号分为两段,由于分号后有“但是,”的用语,因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前段为一般法律规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一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均“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后段为特殊法律规范,属于基于公平原则的法定减轻赔偿规则类型条款[2]
减轻责任的条件有两个:第一个条件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