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制度XX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评估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1号)要求,为有序开展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分为放心农贸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民宿以及放心消费示范区等类型,对外一般统称为“XX省放心消费示范建设单位”
第三条放心农贸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消费示范区建设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放心餐饮建设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放心景区建设工作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放心民宿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另行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邮政管理局等单位配合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
第四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基本条件为货真价实、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纠纷快处
具体评估标准由省级各牵头部门制订后报省消费者权1益保护暨全面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建设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引导、经营者公开承诺、消费者实地体验、第三方评估评价、社会动态监督、市场手段激励、失信即时退出原则
二、评估程序第六条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基本评估程序为
经营主体申请→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消费者体验→社会评估→异议公示→正式公布
第七条经营主体对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相应评估标准提出申请,签署放心消费公开承诺书
第八条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委托消保委或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组织消费者代表对申请主体进行消费体验评价,并反馈体验评价结果
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提出放心网店申请的,在网店经营者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放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