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刑法之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1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体条件: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己满18周岁,即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18周岁
2)主观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成心犯罪
3)刑度条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①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主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罪,即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构成累犯
②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那么不构成累犯,而应适用数罪并罚,假设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
(二)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1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惧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分,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1)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惧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类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品种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因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惧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平安罪、恐惧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即构成危害国家平安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