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重大决策等;(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三)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第1页共8页(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XX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合德镇板块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