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先行支付行政不作为案行政判决书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姑苏行初字第002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络方式:xxxxxx被告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住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文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州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区社保中心)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本案于20xx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25日向被揭露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案于20xx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新区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系苏州博斯腾包装工业(以下简称博斯腾公司)员工,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2011年12月8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发活力械损害事故致左手食指骨折
后苏州市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原告此次损害事故认定为工伤,苏州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经仲裁,博斯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共计102103
19元工伤赔偿款
因博斯腾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后原告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迫执行,但法院因觉察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
虎丘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告提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并邮寄送达了法律规定的先行支付的所有材料,但被告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支付,亦未做出任何回应
综上,1、恳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计102103
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