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助管理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指导、规范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发挥基金效益,保证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根据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开展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
对收治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三条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第四条为保证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由卫生局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红十字会、县医学会等部门参与的议事决策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疾病应急救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明确县合管中心为县级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县级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治费用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负责接收县红十字会转交的捐赠款
第五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为在县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弃婴救治费用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程序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1-第六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经公安部门核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身份明确但无能力支付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三)弃婴的应急救治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患者确实无力支付的,应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七条医疗机构接受应急救治患者后,对身份不明的患者,应及时通知医疗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确认患者身份,医疗机构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将身份确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