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治理法修正建议篇一:修正我国《土地治理法》的几点建议摘要:我国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土地治理法》,自施行以来,为推进经济社会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土地治理法》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逐步包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正,本文提出一些修订的建议。关键词:提地流转、土地征用制度、闲置土地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资源,是农业消费的根本消费材料,生民之本。农业丰那么国家盛,农民富那么国家稳。我国人口众多,是一个土地资源特别贫乏的国家。随着经济的快速开展、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态恶化等缘故,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特别多地点普遍存在着只顾眼前的利益,而无视了长期的利益,以牺牲宝贵资源为代价来换取开展速度,这不仅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而且还危及后代的生存生活条件。因此关于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治理等各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尤为重要,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土地,实在保护土地资源。一、完善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法律关于集体土地流转我国法律法规是严格限制和禁止流转的。1986年的《土地治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这条规定具有特别大的局限性,从法律制度上严格地将农村集体土地拒之于市场门外。实际农村土地市场却是客观存在,而且是兴隆不可抑制的,现在各地的农村中,包括集体土地、乡、村企业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现象十分普遍,不仅涉及耕地流转、拍卖,还有宅基地拍卖、乡镇企业用地买卖等非农用地市场买卖。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正常进展,而且还流失了大量的国家税费,同时不利于提高耕地利用需求和农业消费劲,容易引起各种社会征询题。显然,目前禁止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条款已滞后于当前土地利用的现实,因此要修正相关与集体建立用地流转制度抵触的法律。建议修正《土地治理法》中关于禁止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的规定,使耕地运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流转。因此集体建立用地的流转制度建议最好能变堵为疏,不断地明确和完善集体建立用地流转的方式、条件和范围,从而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最终受益者。(一)明晰产权界定,标准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或抵押,同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权利人应该提交相关的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的登记、变更等相关权利,使得登记后土地权利能更好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历,开展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开展发证工作,向农民发放土地和宅基地证件,给农民以主体资历,就可以明确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所有权的主体,加强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的操纵力度,从根本上为集体建立用地全面入市制造良好的条件,关于将集体土地纳入到统一的土地市场治理体系中,在国家法律的主导下,引导农村土地市场标准有序流转。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一)建立土地征用听证程序。建立听证程序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参与程度,听取他们的意见。听证制度是处理征地、被征地双方的存在争议和矛盾的有效途径。在工业化和城市开展过程当中,地点政府与被征地者之间在分配土地增值利益上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几年出现了特别多与征用土地有关的集体上访现象,同时由于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矛盾也日益增多,严峻地阻碍了政治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缘故是没有平衡好双方的利益,要使得双方的利益可以平衡,就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只有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摆平,社会才能稳定,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听证制度,防止“公共利益”被无限扩大。(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及安置措施。提高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开展,已经不能符合现在的征地需要,应当修正我国《土地治理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应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坚持市场化,确定补偿标准时就高不就低原那么,建立完善土地补偿机制,是从根本上处理失地农民利益补偿征询题的重要前提,同时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三)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