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感染司法鉴定陈述与辩论书省妇幼保健院关于黄*医疗事故鉴定的陈述与辩论陈述人:**省妇幼保健院法人代表**院长地址:**市******号患者黄**因在省妇幼保健院剖宫产出院后发生腹壁血肿,以医疗行为不当造成其人身损害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54640
我院认为:腹壁血肿系剖宫产手术中可以预见但是难以防范的并发症,与多种要素有关
因本案争议涉及专门性知识,法院特委托专家鉴定,现将医疗过程陈述如下:根本医疗事实黄*因足月待产于2005年3月10日收入我院
当日查:患者出凝血时间较长:PT14
2,轻度贫血HB9
1;相对头盆不称,具有手术指征;详细告知手术风险后,患方签字同意手术
当日下午剖宫,因头盆不称,取头困难,手术出血约200ml,新生儿评分4-10-10
术后予派拉西林3
0g,静滴,防感染;缩宫素20u,静滴,促宫缩
术后次日出现低中度发热,查WBC12
6×109/L,N81%,HB73G/L;腹部无压痛,余(—)
术后第四日,觉察脐下两指压痛,考虑中度贫血并发产褥感染,予阿齐霉素0
5g,替硝唑100ml静滴,加强抗感染,腹部压痛减轻
因患者体温波动较大,C反响蛋白116
9g/L,WBC15
4×109/L,N82
5%,HB72g/L,提示感染未能操纵,3-16日将派拉西林更换为菌必治2
0g静滴,加强抗感染
当日患者坚决要求出院,经告知出院风险后,患者及丈夫承诺“后果自负”签字出院
出院后两天,即3月18日患者来门诊随访,B超觉察“宫腔积液,盆腔包块”,我院要求其住院治疗被回绝
后得知患者次日到省医院行腹壁血肿去除术,共住院16天
上述事实双方无异议,且有病历为证
省妇幼保健院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原那么,无过错1、术前查见胎儿“相对头盆不称”,具有手术指征,2005年3月10日在持续硬麻下行经腹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见新生儿脐带绕颈一周,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