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深圳广电集团宜和购物频道深圳宜和股份有限公司《广告法》解读之《商品广告内容呈现标准》制定日期:2015年11月11日审批人:刘新制作人:魏家屹张嫣然郑重声明:未经批准不得扩散修订记录版本号修改原因生效日期1
目的为了规范商品销售过程中广告活动,确保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资料、商品包装内容、节目呈现和制作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我公司内部的相关制度要求,特制订此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资料、系统说明书内容、商品包装内容、节目制作和呈现内容
商品广告内容不得违反的的基本准则3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优良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虚假广告的定义和表现形式定义: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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