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范文之学校平安治理责任追查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平安治理,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平安,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平安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县区域内国家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学校平安治理遵照积极预防、依法治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学校平安事故责任追查坚持公开、公正,坚持有错必纠、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平安治理工作主要包括:(一)交通平安,即学校组织集体活动路途中的交通平安;(二)消防平安,即学校在防火、防雷、防煤气中毒以及用电、用油、用煤气等方面的平安;(三)食品卫生平安,即师生在校内食堂就餐、在校内小买部购置食品以及饮水、卫生、保健及传染性疾病等方面的平安;(四)活动平安,即师生课间活动平安,参加田径、球类、越野、爬山、军体活动等体育活动平安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性活动、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的平安;(五)校舍平安,即校舍(场馆)建立、使用、维修、改造等方面的师生平安;(六)教学实验平安,即教学实验的操作平安及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储藏、搬运与使用中的平安和职业学校的教学实习、消费实习中的平安;(七)治安平安,即学校内部治安方面的平安;(八)防备自然灾祸的平安,即地震、雷电、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祸的平安;(九)设备平安,即校舍附属物、体育活动设备、特种设备等平安;(十)其他方面的平安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按照本方法履行平安治理和平安教育职责
第二章学校平安治理职责第六条学校校长(或董事长)为学校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平安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
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平安工作负有组织、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