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评定和奖励暂行办法舟山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评定和奖励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监察工作,促进行政监察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鼓励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创新,提高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廉政勤政、提高效率、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主要内容,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监察、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提高效能为主题的行政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条评定奖励原则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评审范围各县(区)和市属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立项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项目(包括企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立项开展的效能监察项目)和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先进个人候选人
本办法所指的立项是指根据行政监察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要求,经过比较筛选,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监察的重点项目进行选题立项
按照项目类型和项目的管辖权限以及对项目监察的承办依据、内容、形式形成书面报告呈送有关机关及其领导经过严格审批后,进行组织实施的监察项目
第四条评定内容选题立项、项目审批、制订方案、组织实施、检查评估、处理和建议、建章立制、总结反馈、立卷归档等情况
第五条奖项设置市纪委、监察局设立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奖励在本市行政监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执法监察或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成果奖评定标准执法监察或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奖是指在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中工作有重大创新,工作难度大,其成果转化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监察工作有重要作用的监察项目
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立项总数的4%左右;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立项总数的6%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