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书》撰写规则枣林中心卫生院2017年12月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居民死亡登记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
居民死亡法定记录,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诉讼或司法的法律证据
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必备的文件
二、信息登记与报告1
责任单位:负责接诊及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填写责任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者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签发单位:(1)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或者来院途中(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经死亡的)死亡的
(2)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的
(3)公安司法部门: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者
签发对象: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含新生儿)
补发:《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
已经办理户籍注销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二至四联
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死亡信息报告: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人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络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调查记录》),并录入根本死因和ICD编码
(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缺乏合格的编码人员,由所属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补录根本死因及ICED编码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向疾控中心报送纸质《死亡证》第一联复印件,由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报
《死亡证》保存:第一联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是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填写范围:中国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