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书》撰写规则枣林中心卫生院2017年12月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居民死亡登记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居民死亡法定记录,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诉讼或司法的法律证据。群众性、社会性凭证及公证必备的文件。二、信息登记与报告1.责任单位:负责接诊及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2.填写责任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者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3.签发单位:(1)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或者来院途中(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经死亡的)死亡的。(2)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的。(3)公安司法部门: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者。签发对象: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含新生儿)。补发:《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已经办理户籍注销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二至四联。补发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死亡信息报告: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人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网络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调查记录》),并录入根本死因和ICD编码。(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缺乏合格的编码人员,由所属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补录根本死因及ICED编码。)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向疾控中心报送纸质《死亡证》第一联复印件,由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报。《死亡证》保存:第一联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是民政部门收集保存。三、《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填写范围:中国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新生儿死亡。填写人: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执业医师填写,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程序办理。三、《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要求基础项目:死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及工种、死亡日期、死亡地点、联系人等。疾病项目:死亡原因、最高诊断医院、诊断依据、医师签名和盖章等。调查记录: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死因推断等。基础项目:死者姓名:与身份证或户口簿一致若婴儿则可同时填写母亲姓名,尚未起名者按“某某之子”或“某某之女”记录。性别、婚姻状况:《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2003)。民族:《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2261.4-2003)。国家或地区:《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填写中文简称。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年龄:按周岁填写,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死者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文化程度:《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GB4658-2006)。个人身份:死亡前个人身份,离退休后死亡者一律填为“离退休人员”。户籍地址:户口簿登记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常住地址:>6月,详细到门牌号。疾病项目:死亡原因“所有导致或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态情况或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不包括:仅只有症状、体征和临死方式,如心力衰竭或呼吸衰竭。Ⅰ直接死亡原因Ⅱ促进死亡原因Ⅰ直接死亡原因1)按照导致死亡的顺序填写c→b→a(c)病(根本死因)→(b)病(中介原因)→(a)病(直接死因)→死亡。一行只填写一个疾病,如有需要,可增行d、e,一般最底行疾病为根本死因2)发病到死亡时间间隔:由a-c,由短到长3)不要只填写临死方式/情况,例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全身衰竭”等。Ⅱ促进死亡原因对第一部分内容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