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平安治理规定第1条为加强平安消费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施工现场平安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治理。第3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4条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平安消费治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商定各自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平安消费工作统一协调、治理。第5条承包单位应恪守国家平安消费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平安治理规定,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及各项平安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标准和平安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施行的平安监视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第6条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并对其平安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犯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治理制度的情况下进展施工。第7条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第8条承包单位投入消费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平安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平安功能进展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第9条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展消费,可能危及对方消费平安的,应当签定平安消费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消费治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治理人员进展平安检查与协调。第10条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分方法和公司平安消费行政责任追查制度进展处分及追查责任: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历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2、签订的合同中对平安治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3、关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第11条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恪守以下规定: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视使用单位合法消费运营、保证平安消费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平安情况进展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平安情况,不同意租用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管以何种方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展严格治理,落实现场平安教育、平安技术交底、平安检查等各项措施。第12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按照本规定,制订施行细那么并组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