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视治理规定第一章
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视治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平安和健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对其施行监视治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视治理工作
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效劳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那么,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效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犯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治理机构,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消费运营活动相习惯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治理才能;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才能
上述人员应当接受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劳动者恪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