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视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视治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平安和健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对其施行监视治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视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视治理工作。第六条?为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效劳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那么,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效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犯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治理机构,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治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消费运营活动相习惯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治理才能;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才能。上述人员应当接受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催促劳动者恪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打算和施行方案,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工程申报制度;(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备维护检修制度;(六)个体防护用品治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治理制度;(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治理制度;(九)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应急治理制度;(十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根本要求:(一)消费规划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习惯的有效防护设备;(四)职业危害要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展检测,确认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要素向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立工程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进展预评价,并向建立工程所在地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请预评价报告的审核。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立工程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程度(细微、一般严峻)作出确认结论,并提出防护措施建议。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立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专篇;职业危害严峻的建立工程,还应当向建立工程所在地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计审查。第十六条?建立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备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立工程工程预算。第十七条建立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立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