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合法化的价值分析1
其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通过提供确定的规则、塑造合理预期来引导社会稳定而连续的运行
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秩序价值,就是要通过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关系的稳定性来实现人们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无论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都应当属于公民自有,当然可以继承
我国通过《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等确立了“地随房走”的法律规则,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
我国《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即是“房随地走”
可见,房地一体是应然且实然的逻辑
由此,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有观点认为,由于对房屋的继承而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以继承房屋的自然寿命为准,即只能限定在被继承的房屋存在的条件下,如该房屋灭失,则丧失对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集体有权收回
[1]只有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农民才敢放心地对土地和房屋进行添附,才能获得心理上的安定感
如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反而会助长农民的短期行为,例如私下的农村房屋流转,更促使小产权房问题的发生;从效率角度看,其不利于资产专用性的投资
确认秩序和创设秩序两者的结合是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方法
从文化传统的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民间数千年以来的一贯做法,法律应对其加以确认
当然,立法还可以对继承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规定,例如创设限制性规则
公平价值公平是法所追求的目的价值之一
首先,一户一宅原则的突破并非对公平价值的违反
一户一宅仅是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限制,并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