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三氯乙烯中毒案例剖析2005年6月13日,市卫生监督所收到广西职业病防治所传真“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东坑某电器厂职业病危害”的函,诉该所收治一名从东坑某电器有限公司务工因病回乡的疑似三氯乙烯中毒病人杨某,要求我所协查该厂是否存在三氯乙烯等职业危害以及该患者在工作中是否接触三氯乙烯
6月14日上午收到广西职业病防治所来电告知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下午,杨某被诊断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
6月14日,职业卫生监督科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1、该厂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职业危害三氯乙烯;2、四楼清洗工序设有一台超声波清洗机,使用“三氯乙烯”作为清洗剂;3、清洗工序无设立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该厂工人仅在入厂时检查肝功能,没有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5、未能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资料;6、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另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月15日的车间空气检测报告表明,超声波清洗房的三氯乙烯浓度最高为243mg/m3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以及造成的后果,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第(八)款和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经合议,并报所领导同意和市卫生局领导批准,对东坑某电器有限公司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对该厂处以人民币伍万元整的罚款
分析1、本案调查取证及时、迅速,我所接到函告后,立即组织职业卫生监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监督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监测,采样,及时提供报告
2、根据调查结果,该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