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监管若干思考一、增强依法监督意识年以后出台的相关文件,均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即由原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行政监督
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它不是为招标投标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而是行使行政监督职能
但在当前机构改革中,有的市政府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列为中介机构,这种做法应予以纠正
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由原来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审查、审批、核准的管理方式转变为备案管理
要认真研究招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注重由过去比较具体的业务操作转变到运用市场机制来规范市场、处理经济事务
做到既有章可循,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认真履行执法职责
二、构建科学监督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制定的极为重要的配套性文件,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直至了具体指导作用,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职责
但在实际监督执法中有的部门不严格按照国务其它有关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分工改造,出台带有明显部门色彩的政策规范,行政越权导致部门之间长期相互扯皮,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
有的造成行政“不作为”的不正常现象,影响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了监督交通的发挥
针对上述情况,XX省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开展《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内,统一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工作监督,涉及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要征求“监委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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