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
篇一:施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中的新情况、面临的困难征询题及建议施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中的新情况、面临的困难征询题及建议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操纵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用生物制品
其作用是通过接种刺激机体产生免疫应对,起到防止针对疾病发生的目的
由于疫苗的生物学特性,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均有严格的温度要求
“山东疫苗案”发生之后,暴露出疫苗治理体系存在不完善之处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正lt;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4月23日公布施行
《条例》的施行,改革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取消疫苗批发企业运营疫苗的环节,由省级公共资源买卖平台进展,集中采购后供应各接种单位,简化疫苗流通环节;强化疫苗全程冷链储存、定时监测、运输治理制度,严格保证疫苗质量;完善疫苗全程追溯治理制度并加大处分及征询责力度
一、我市疫苗流通监管根本情况我市无疫苗运营企业,疾病预防操纵机构12家(其中市级1家、县级11家),疫苗使用单位176家(其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25家、疾病预防操纵机构12家、乡镇卫生院139家)
多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要求,每年要求对疫苗接种使用单位监视检查至少1次以上
二、施行《条例》中觉察的新情况1、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的疫苗上市前监管制度较为全面,但疫苗上市后的监管,尤其是疫苗冷链运输、疫苗不良反响监测、二类疫苗监管等相关制度仍然存在较大缺乏
2、疫苗配送单位配送才能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才能
新规政策要求二类疫苗由省级公共资源买卖平台进展,集中采购后供应各接种单位,疫苗消费企业应当直截了当向县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